暗箱操作?地方政府招商后毁约卖地 最高法改判国土局赔千万
更新时间:2018-12-05 10:39:54  来源:涡阳生活网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期为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照。

澎湃新闻注意到,发布的案例显示,辽宁一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后单方违约卖地,致使民营企业权益受损,该案经最高法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当地国土局构成根本违约,赔偿千万损失。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坦言,当前,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以“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

政府单方违约卖地被告,最高法改判促政府守信

2009年,辽宁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中科公司与绥中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

在中科公司积极投资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案涉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并由绥中县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其损失未获赔偿。

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辽宁高院以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裁定本案由辽宁高院审理。一审仅判决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未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履行利益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基于此,最高法院判决绥中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一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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