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两个通告”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04-28 10:06:29  来源:安徽日报

在4月18日省扫黑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简称“两个通告”)进行了政策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在专项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违法和违纪、涉罪和非涉罪的界限,慎重研判问题性质,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在总体要求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将深刻认识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的严重危害,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在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核处理、移送司法、处分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纪律和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严惩精神。

在研判问题性质方面,坚持“五个区分开来”,即:将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与一般性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区分开来,将放纵、包庇涉黑涉恶犯罪与一般性处置不及时、拖延应付区别开来,将一贯性不作为与作风不实不深不细、普通工作失误区别开来,将内外勾结、沆瀣一气与不敢问津、放弃职守区分开来,将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与依靠组织、真诚悔过区分开来。

在处理问题时,坚持做到“三个区别对待”,即:对于轻微涉黑涉恶腐败、一般性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只要相信依靠组织、讲清讲透个人问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依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于存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及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只要能够主动交代问题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对于自身问题严重、心存侥幸、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要从重处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通过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证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保证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得到怎样的从宽处理?在我省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吗?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两方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程序上的从简。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我省法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适用。以亳州为例,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亳州两级法院审理的5起涉黑案件中共有2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获得了从宽处理。如被告人孙亚峰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过程中,孙亚峰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依法认定了指控事实,并采纳了公诉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孙亚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有没有涉黑涉恶被告人立功而获得从轻处罚的?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滁州张守云等人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李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法院核实证据后,确认了相关事实,并对李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来源:4月19日《安徽日报》)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惩治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

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快处理。

二、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三、凡主动交代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四、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信请寄:安徽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230091

来访请到:合肥市包河区徽富路9号

举报电话:(0551)12388-2

网上举报:http://anhui.12388.gov.cn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1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9年1月23日,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再次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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