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银行微公号“吹牛”认罚40万元
更新时间:2016-09-12 07:40:52  来源:涡阳生活网

中国消费者报郑州讯(记者耿记安)中国消费者报4月29日报道的《洛阳银行微公号“吹牛”拒领80万元罚单》有了结果。9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郑州市工商局了解到,洛阳银行被处罚40万元,目前此案已结。自2015年11月份起,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的微信公众号luoyangyinhangzz,一直在频繁发布理财广告,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存期利息提前得”。

今年1月23日,郑州市的魏先生看到广告宣传后,在该行所属的银行网点存款50010元办理了该项存款理财业务。魏先生随后了解到,该行推出的该项业务并非“抗降息最佳产品”,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比该行的更“抗降息”,且有关服务也优于该行。魏先生的资金有限,再想去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实现收益已经为时已晚。魏先生认为该行的广告宣传内容误导其理财,分别向中国消费者报及郑州市工商局投诉举报。

4月25日,郑州市工商局应洛阳银行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郑州市工商局认为,洛阳银行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告中频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词语,长期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拟做出80万元的行政处罚。洛阳银行拒绝接受。

记者近日获悉,这起备受瞩目的河南首例微信公众服务号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高额罚款案,终于尘埃落定。郑州市工商局下发了对洛阳银行处罚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此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在这份标号为“郑工商处字(201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其注册的自有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5月21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基金业务”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目前,已代理销售10家公司近170支开放式基金并于多家基金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最佳基金投资选择”的微信广告;于2015年9月7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利息提前得”的微信广告,在宣传中反复使用绝对化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与服务。

当事人通过网络传播媒介资源,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系《广告法》调整的商业广告的范畴。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属于法律禁止情形的违法广告,法律对绝对化用语的禁止不以主观故意和是否虚假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该广告一经发布即构成当事人实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的违法事实,且该广告采取网络传播方式,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直线传播局限,在总体上呈现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决定对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罚款40万元。

采访中,办案人员认为,洛阳银行郑州分行长期反复使用绝对化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以引发公众关注。至案发止,使用禁止词语达8个多月,关注微信公众号受众达8000余人。工商部门认定银行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等级。截至目前,洛阳银行对行政处罚没有再申请复议和诉讼,40万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9月8日,记者从郑州市工商局了解到,此案为河南省首例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重罚的案件,此案对规范网络广告秩序、净化网络广告环境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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