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缴公积金可抵个人所得税”纯属坊间误读
更新时间:2016-08-08 11:49:19  来源:合肥网

  随着合肥地税部门发出《关于调整2016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坊间开始传闻,“今后合肥人缴公积金可抵个人所得税”。那么,这种说法对不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是新政策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哪些人在个税征收上会受到影响?本报记者走访了合肥市地税局权威人士。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别画等号

  8月4日,合肥地税部门在官网发出《关于调整2016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其中提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知发出后不久,坊间开始传闻,“今后合肥人缴公积金可抵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少市民都很关注,这是不是意味着交了公积金后就可以少交或者不用交个税了?那么,这种说法是否准确呢?

  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合肥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我们已经关注到网上的错误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此种观点纯属对公积金政策的误读,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不能画等号。

  其实并非新政策只是老政策延续执行

  据了解,自2006年以来,职工按国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是直接抵扣税额,只是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政策不是新政策,只是老政策延续执行。”地税负责人介绍。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当职工工资到手后,该扣除的部分已经扣除掉了,所以多数人并不了解这个政策。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个好处是可以帮职工少交税,不妨举例对比一下。

  假设甲职工是单位正式员工,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社会保障缴存400元,公积金缴存600元,国家规定的费用统一扣除标准为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400-600-3500=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3%=15元。

  而乙职工是某企业临时聘用的,公司没有提供社保和公积金,每月工资同样为5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500=1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3%=45元,个税交得相对多一点。

  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会根据平均工资调整

  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是进行比例和基数双控。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16年6月,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187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因此自2016年7月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17296×12%=2075.52元/月。

  如果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高薪收入人群会受影响

  此次公积金最高缴存金额的调高,什么人会受到影响?市地税局的专家解释,对去年月工资收入低于15817元或高于17296元的职工无任何影响,即对大部分工薪阶层没有影响。

  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只影响上年月平均工资在15817-17296元区间的一小部分人,而在这个收入区间高收入的职工,在合肥目前来看不足万分之一。

  月工资这么高的群体都在哪些行业呢?据了解,一般是股份制企业高管、科创人员等,即老百姓俗称的“打工皇帝”,对于他们来讲可能要少缴一点税。